太和符合条件的这类学生,将受到资助!(附资助办法)
阜阳市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资助实施办法
1主要目标与基本原则
(一)主要目标。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水平,加大财政投入,落实和完善各项助学政策,确保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部纳入资助范围。
(二)基本原则。加大财政投入、经费合理分担、政策导向明确、多元混合资助、各方责任清晰。
2主要内容
1.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中央与我省共同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人每年2000元,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在校生的15%确定。
为切实减轻贫困地区中职学校学生家庭经济负担,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有关精神,我省大别山区连片特困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助学金范围。
中职学校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每人每年2000元的国家助学金资助。
2.中职学校免学费补助。对在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含戏曲表演专业学生,艺术类其他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其中,涉农专业为2010年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和2013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规定的农林牧渔类所有32个专业,以及轻纺食品类的粮油饲料加工技术、粮油储运与检验技术专业和医药卫生类的农村医学等3个专业。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在校城市学生的10%确定。
公办学校的补助政策:对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以保证学校正常运转。
民办学校的补助政策:对在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3.中职学校地方扩面免学费补助。根据《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阜政发〔2015〕58)号、《阜阳市教育局 阜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阜阳市财政局 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阜阳市农业委员会 阜阳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阜教职〔2015〕29号)以及《阜阳市财政局关于2016年民生工程资金筹措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2018年继续执行中职学校地方扩面免学费补助,即对各类在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生实行全部免除学费政策,未能享受到国家免学费政策的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生由各级政府出资,按照国家免学费的标准给予免除学费。
4.资金分担。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补助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分担。中央财政按照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免学费补助资金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的测算标准与我省财政按比例分担,其中:生源地为西部地区的中央与我省分担比例为8:2,生源地为其他地区的中央与我省分担比例为6:4。我省应分担的部分,根据财政供给渠道实行分级分担,即省级财政供给的中职学校由省级财政分担,市级财政供给的中职学校由市级财政分担,县(市、区)级财政供给的中职学校由省级与县(市、区)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民办中职学校由省级与所在地市、县(市、区)级财政按7:3比例分担。
1.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具有全日制普通高中学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约占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20%,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三档资助,即一档3000元、二档2000元、三档1000元。
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执行最高资助标准(一档3000元)。
2.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对普通高中在籍在校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除学杂费。免学杂费标准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对在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并取得正式学籍、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学杂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各县市区普通高中免学杂费政策范围宽于或标准高于本办法的,按照原政策继续实施。
对因免学杂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按照免学杂费学生人数和免学杂费标准补助学校,以保证学校正常运转。
3.资金分担。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和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6:4比例分担。我省应分担的部分,根据财政供给渠道实行分级分担,市级财政供给的普通高中(含中央和省属高校附属学校高中部)由市级财政分担,县(市、区)级财政供给的普通高中由省级与县(市、区)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民办普通高中由省级与所在地市、县(市、区)级财政按7:3比例分担。
中职学校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的经费,用于勤工助学、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
要继续执行并不断完善现有的校内资助政策,不得因政府加大资助经费投入抵减校内资助。要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各级政府、企业和社会团体等面向各级各类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等资助项目。
民办学校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各县市区和学校要认真对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严格界定资助范围,规范资助对象认定行为。各学校要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科学可行的资助对象认定工作机制,加强资助对象认定与公示工作,保证资助资金真正用到符合条件的学生身上。在分配指标时,要考虑辖区内高中阶段学校的地域差异,要考虑到各生源地经济状况的差异,考虑学生的家庭或身体状况差异及学生的民族属性,适当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孤残学生和民族地区倾斜。要定期、不定期地抽查核实受助学生名单及资助资金发放信息,坚决杜绝虚报名单、套取国家资助资金现象发生,确保让所有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都能及时享受到国家资助。对于因资助对象变动等情况而结余的资助资金一律不得挪用。学校要及时将发放情况逐级上报,凡隐瞒不报的、违反政策规定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要规范各类学生信息系统数据填报,切实做好学生资助信息的月报和年度报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