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财政局印发《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
为深入推进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坚持放管结合,优化采购服务,提升政府采购工作效能,现就进一步做好市级政府采购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行“预采购”管理
对部门预算基本已明确、但预算指标尚未下达、且时间紧急的项目,以及财政预算资金分年度安排但不宜按年度分拆采购的整体性项目,市级预算单位可提前实施项目采购工作,申报预采购计划。申报的预采购计划需市财政局对应的业务管理科室对该项目预算情况进行确认,待预算正式批复、指标下达后,及时切换预算指标。
二、扩大“徽采商城·阜阳”采购范围
在现行通用类办公设备“徽采商城·阜阳”(以下简称“商城”)采购的基础上,逐步将预算金额小、标准化程度高的其他货物类以及工程和服务类项目纳入商城平台采购,多方式、多渠道的满足采购人需求,提高采购效率。取消原商城市级通用办公设备单价2万元以上竞价采购的限额标准。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下(含10万)的实行网上直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实行网上反向竞价采购。
三、“徽采商城·阜阳”全流程电子化
取消商城纸质项目申请及资金支付手续,凡通过商城采购的项目,采购人通过一体化平台政府采购管理“商城申报”入口申请政府采购计划,经审核后即可在商城关联任务书编号办理采购业务。商城采购项目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由预算单位自行审核支付;实行直接支付方式的资金,预算单位在支付申请时,用途栏标注商城订单号,财政部门按照商城订单号审核通过。商城采购的项目资金无论是实行直接支付还是授权支付,预算单位都要在商城上履行验收、评价后再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四、加快市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
凡纳入年初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市级预算单位应于10月30日前完成政府采购计划申报,10月30日后原则上只受理中央、省、市追加及预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市级预算单位在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完成后,应及时办理政府采购资金拨付,对12月底之前尚未使用的采购指标由市财政局统一收回。
五、简化集采项目开标评审过程中采购方式变更审批程序
对已经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市级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在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的前提下,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不足三家,需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单一来源除外)采购的,采购人可在评审现场提出。应征询现场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同意,且现场所有评审专家出具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市政府采购中心出具招标程序等符合规定的书面意见,经报请市财政局同意可现场实施,采购人书面申请可在事后予以补充。
六、优化服务类项目采购合同管理
对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采购计划、采购文件已明确、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可一次签订不超过3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一年一签,经采购人年度考核合格后,分年续签采购合同。
七、规范保证金收取及退还
投标保证金应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成交)供应商,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成交)供应商;履约保证金应根据采购合同约定,待供应商履行完合同约定事项后及时退还。
八、发挥“政采贷”融资功能
为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推进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积极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及融资担保(以下简称“政采贷”)工作。要加快为中标(成交)供应商搭建政府采购融资服务平台,解决供应商和“政采贷”银行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财政部门要多途径宣传“政采贷”政策,鼓励“政采贷”银行联合代理机构,采取在政府采购交易地点张贴“政采贷”业务宣传海报,发放“政采贷”业务宣传单等方式,以便供应商了解、并知晓可以利用政府采购合同实现融资。积极协调银行及担保机构高效、便捷地提供融资及融资担保业务,方便政府采购供应商利用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着力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九、推动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
配合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加快推动我市公共资源交易诚信体系建设,加强采购活动中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信用信息记录,对不良行为及时进行警示。涉及处理处罚、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应即时将处理处罚、监督检查等结果,在“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积极推进政府采购领域联合惩戒工作。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所有采购项目均要开展信用记录查询及使用工作,相关主体的信息记录情况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信用信息的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应当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十、积极开展政府采购业务培训及采购政策宣传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采购人政府采购业务知识培训,分类别、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特别是财政部去年出台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94号令)等,要重点加强解读培训,确保培训效果,不断提升采购人依法采购意识、政策水平和操作执行能力,不断强化采购人在采购预算编制、采购需求制定、信息公告、履约验收等方面的主体责任,确保采购项目实现“物有所值”的采购目标。
阜阳市财政局
2018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