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一小伙酒后摔倒受伤 聚餐酒友傻眼了 ..........
近日阜南县一男子小李酒后独自离开,不慎骑电瓶车摔伤, 小李的家属要求同饮的几个酒友要共同赔偿小李的手术费。这就让人不禁陷入沉思,和朋友一起出门喝酒,要做到什么地步,才算上尽责尽力了?
饮酒后意外,酒友有责任吗?我们来看具体事情经过:
近日,家住阜南县中岗镇的小李与朋友聚餐,共12人。席间,大家喝了不少白酒。吃饱喝足后又来到KTV边唱边喝,大半夜才散场。
相互道别后,小李驾驶电动自行车回家。行至半路,意识恍惚的他对电动车突然失去控制,被甩了出去,撞上绿化带护栏……经诊断,小李全身多处骨折,需要进行手术治疗,费用数万元。
家属认为是酒友们约小李喝酒,他们需要支付一定的住院费、医疗费等。对此,酒友们却觉得十分冤枉。
小李酒后摔伤,酒友们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法律服务在线
阜南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胡兴贵:根据《侵权责任法》,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
共同饮酒人之间存在互相提醒、劝告少饮酒,并且阻止已过量饮酒的人继续饮酒的义务。一旦发生人身损害,共同饮酒人一般需要承担适当责任。除非已尽到提醒、照顾和注意的义务,但需要有证据,如视频、录音等。
近年来,
因共同饮酒引发的赔偿纠纷案增多。
那么,
到底在何种情况下,
酒友需担责?
法官提醒称,作为共同饮酒人,应合理预见共同饮酒期间或饮酒后不安全因素造成他人或自身的损害可能性,应当相互提醒、劝阻饮酒者。
法官表示,同饮者有保障醉酒者人身安全的义务,最好照顾醉酒者至酒醒,使其恢复自我行为能力,或者直接送至其家人、亲属身边,也可以电话通知家人过来接送,醉酒严重者要及时送医急诊等。特别是作为相约活动中的邀请者,对于活动本身应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提醒、劝阻、通知以及扶助、照顾、护送义务。若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给大家翻译成大白话:
以下4种情况酒友要担责!
1、强迫性劝酒
“你今天非喝不可,不喝就别想走!”在饮酒过程中,酒友有明显的强迫性劝酒行为,如故意灌酒、用语言要挟刺激对方、不喝就不依不饶等,酒友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酒
熟知对方身体状况不可饮酒,仍然劝其喝酒,以致诱发疾病、导致死亡等损害后果的,酒友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3、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
对于酒友醉酒,清醒的酒友应当预见到醉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在无人照顾的情况下存在危险。因此,如果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或者不足以在合理的时间内让其达到有人照顾的情况,此时出现意外,酒友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4、酒后驾车未劝阻
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以劝阻,一旦发生事故(自身伤亡或致他人伤亡),酒友有可能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已尽到劝阻义务,而对方不听劝阻的情况下,酒友可以适当免责。
有些街坊估计会吐槽,以后出门朋友喝酒,得先签个“生死状”才行。呵呵然而并没有用!!!
律师说法:喝酒前签“生死状”?无效!
据报道,2017年5月,沈阳的一场聚会上,一群人喝酒前每个人都认认真真签字画押,签下“生死状”。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亮表示,这类涉及人身安全的免责协议为无效。
比如工厂里招聘工人,约定工伤自负,即为无效。人身性权利不能够自由处分,比如撇清父子关系的声明,也属无效。
此外,工作中或生意场上,难免以酒会友,觥筹交错后大笔一挥,合同即签。那么,醉酒状态下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陈亮表示,一般情况下,我国法律并不认同醉酒者是没有行为能力的,签经济合同也好,民事合同也好,只要年满18周岁,仍是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陈亮称,我国法律规定了可撤销合同制度,包括重大误解、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但对方利用醉酒状态与之签合同,很难认定乘人之危。喝酒时行为人仍意志自由,应当意识到喝酒以后行为的风险,并完全可以拒绝对方的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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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也不是说,你和Ta一起喝酒,Ta出了意外,你就一定有责任。
就如下面这个案例:
春节聚会喝酒后死亡 先行离开者无需担责
2017年初,白云法院审理了另一宗醉酒死亡案件。
阿娟、小美和阿耀是同学,春节期间相约在大排档聚会,参加的还有小杨和阿雄。席间,大家共喝了3瓶啤酒。到了凌晨12点多,小美先行离开,并发短信给阿娟让她注意安全,阿娟也回短信让小美照顾好自己。
之后,阿娟、阿耀、小杨和阿雄又去了附近的酒吧喝酒,共喝了1打啤酒。凌晨1点多,阿娟、小杨和阿雄三人离开酒吧到路边散步。约凌晨2点,三人回到小杨宿舍,阿雄倒在床上就睡了,阿娟还帮阿雄盖了被子。其后阿娟和小杨聊天,聊着聊着又把室友的半瓶米酒、一瓶朗姆酒拿出来直至喝完。上午8时30分许,阿雄醒来发现阿娟坐在床头,脸色异样,马上打了120,医生赶到后确认阿娟已经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阿娟符合乙醇中毒死亡。
对此,阿娟父母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阿娟本人应对自身死亡的后果承担主要民事责任,酌定其对自身死亡承担70%的责任。法院还认为,事发当晚,阿娟一共喝了三次酒。第一次是与小杨、阿耀、阿雄、小美一起,共喝了3瓶啤酒,综合喝酒的数量及小美与阿娟的短信记录,可以推断阿娟当时神智清醒。
小美与四人分开后无法预计阿娟会继续喝第二轮、第三轮,且当时阿娟还有其他三人陪同,小美有发信息给张某娟让其注意安全,因此小美已恪尽注意义务,依法对阿娟的死亡无需承担责任。另外三人根据各自情节承担不同责任。
估计有网友会吐槽,以后参与酒宴,一定要提前走人,又不用给钱,又不用担责。不过玩笑话归玩笑话,大家一起出去喝酒,彼此都多关心一点、小心一点,虽然有点麻烦,但却可能救下一条人命,一个家庭的幸福。那么不管再多的麻烦,都是值得的,你说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