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中院民一庭法官引用国学经典巧断家务事
“财物轻,怨何生。言语忍,忿自泯。”出自《弟子规》,意思是把财物看轻了,相互间的怨恨就无从产生了,说话相互忍让了,愤恨自然就消除了。“资于事父亦事母,其爱同”出自《孝经》,意思是要用奉事父亲的心情去奉事母亲,爱心是相同的。近日,这两句国学经典被阜阳中院的民一庭的法官引入判决书当中。
据悉,该案是一起继母诉继子女分割抚恤金的案件。王老太的丈夫死后,丈夫单位发放的抚恤金被继子女全部领走,王老太于是起诉继子女,要求返还抚恤金。
法院查明,王老太与丈夫郭某于1984年结婚,双方都系再婚,郭某与前妻育有五个子女。郭某生前,一家人相安无事,郭某的生活起居也一直由王老太照顾。2016年郭某因病去世,其生前所在单位发放的抚恤金34220元被郭某的子女领走。王老太年事已高且无经济来源,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郭某的子女返还该补助款。而郭某的子女则认为,他们为郭某办理丧葬事宜支出费用4万多元,且王老太也曾表示丧葬费用由郭某的子女先行垫付,以后从抚恤金里支付,所以王老太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认为,王老太现已年迈、无劳动能力,且在郭某生前尽到相应的扶助义务,应当对该笔抚恤金多分,故判令郭某的子女返还抚恤金补助款17220元。
一审宣判后,郭某的子女不服,向阜阳中院提起上诉。阜阳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履行扶养义务的情况、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判令王老太分得抚恤金17220元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弘扬了孝道这一中华传统美德,应予维持。同时,法官指出,“财物轻,怨何生。言语忍,忿自泯。”郭某与王老太均系再婚,双方深知重组家庭之不宜,风雨同舟三十余载。在郭某最后的岁月里,王老太尽到了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理应受到晚辈的尊敬。“资于事父亦事母,其爱同”。逝者已逝,郭某的子女应放下芥蒂,把钱财物品看轻点,少些计较,多考虑年迈继母的不宜,以奉事父亲之心去奉事继母,才是对已逝父亲最大的安慰。
自古云“清官难断家务事”。阜阳中院将国学经典引入判决可谓用心良苦,既明断了家务事,又让当事人感受到“法外情深”。 通过引经据典,达到以理服人,引导当事人在日常生活中做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努力让已经遭到破坏的家庭、邻里等社会关系得以修复,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刘丹丹 杜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