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绿色环境,你我有责!自11月1日起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安徽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称低排区)。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用于非道路上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可运输的工业设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
1.装用在非恒定转速下工作的柴油机的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机械(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非公路用卡车等)、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机场地勤设备等。
2.装用在恒定转速下工作的柴油机的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包括但不限于: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和水泵等。
二、低排区范围为阜城建成区,定期公布适用于本通告的阜城建成区具体范围。
三、低排区内禁止使用不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 III类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低排区内所有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车用柴油。
五、低排区内鼓励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六、应急抢险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使用区域限制。
七、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本通告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阜阳市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