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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民:交房时需向开发商缴公共维修资金,是否有规定

2018/12/15 18:57:49 评论:0 浏览量:2206

今年,

新房交付的阜城乡亲们都注意到

办理交房手续时,

开发商同时收取公共维修资金,

这是合理的嘛?

什么时候的规定呢?

近期,网名为@安徽大口九 的市民在市政务论坛留言咨询:

锦华第一郡2号楼交房需要在售楼部缴纳维修基金,我咨询售楼部说房产局规定的,但是我在房产局网站没有搜到有关公告,请问售楼部所说是否属实?请问交房有没有相关规定要求?

市房产局回复:

网友您好:

根据《阜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在办理初始登记前,将维修资金一次性交存至管理专户账户,在办理交房手续时,由购房业主向建设单位支付其应缴的维修资金,业主未交存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

其实,颍州晚报曾在今年3月就发布过《阜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正式实施的相关内容,可能有些市民忘记了,或只注意到新政带来的缴费变化,那么晚报小妹带大家复习一下吧。

新政缴存变化

按照新出台的《阜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3月1日起,未配备电梯的物业,按照80元/㎡的标准缴存;配备电梯的物业按照110元/㎡缴存;用于出售出租的车库、车位按照80元/㎡的标准缴存(人防工程除外)。

而针对上面市民提到的问题,

规定也做了明确

2018年3月1日以前竣工交付的物业,由业主根据实测的每户建筑面积按照新标准,将维修资金交存至市维修资金办在银行开设的专户账户;

2018年3月1日以后竣工交付的物业,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物业初始登记前,根据实测的每户建筑面积按照新标准,将维修资金一次性交存至市维修资金办在银行开设的专户账户。业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需向建设单位支付其应交维修资金。

另外,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益,在扣除物业服务企业代办费用后,应当将业主所得收益30%用于补贴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70%纳入维修资金,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统筹使用,但业主大会另作决定的除外。

新规定还提出了

维修资金的保值增值办法

《规定》明确了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自存入专户之日起计息外,还提出市维修资金办应当在保证正常使用的前提下,根据维修资金总额、使用计划等因素,制定安全合理的保值增值方案。

具体来说,维修资金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购买一级市场国债或者转存2-3年定期存款,并执行上浮利率标准。维修资金增值部分,扣除财政部门核定的管理费用和向交存业主分摊计息外,其余增值收益部分按物业管理区域建立统筹维修资金,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统筹使用,主要用于工程审价机构预(决)算审价费用、应急维修项目费用和其他不可预见费用等。

看完以后是不是清晰明白了?

快把这个内容转发给你身边

有疑惑的小伙伴吧

来源:颍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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