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闹市“飘移哥”宣判获刑一年,嫌犯:以后做守法公民……
第七个“全国交通安全日”今年的主题是:“细节关乎生命、安全文明出行‘’公安部交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要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提升每一个交通参与者的安全守法意识,规范每一个交通行为,从他律走向自律。
11月30日,在第七个“全国交通安全日”来临之际,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对被告王振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这起被称为安徽漂移第一案,终于尘埃落定。
11月30日,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网友称之为阜阳“漂移哥”的王振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据了解,这也是安徽省首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车辆漂移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对于这起案件,今年的11月1号,记者就全程参与了庭审。
11月1号,视频中的“漂移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在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在庭审现场,公诉人提供了视频证据。
这次庭审,再次揭开了王振闹市区玩“漂移”的内幕。
事情经过
2018年6月11日晚19时15分许,被告人王振驾驶皖K00M51小型轿车,车载闫攀登,在河滨路与南京路交叉口处无信号灯管制的情况下,故意实施驾驶车辆漂移的危险行为,导致其他交通参与人停车避让,车辆尾部险些与电瓶车发生碰撞,危害不特定人的安全,其行为引起群众精神恐慌,当场向公安机关报案。
然而在这之后,仅仅过了两天。一段漂移视频刷爆了阜阳市民的朋友圈。
这一段视频不仅刷爆了市民的朋友圈,也同样引起了警方的注意。
阜阳市交警支队法制科 科长 杜刚:这个案子是我们通过网络监测,发现这样一段视频引起了我们高度重视,我们连夜调集了我们的(精品)力量 迅速开展调查。
阜阳交警一夜未眠,连发六条微博紧急寻找驾驶人。
让警察叔叔连发6条微博寻找你
你也真是能耐啊!
阜阳市交警支队法制科科长杜刚说警方锁定了驾驶员之后,通过公安微博发布了一个督促驾驶人投案自首的信息,当事人看到信息之后,就拨打警方联系电话,告诉了他所在的位置。
最终,实施漂移的驾驶人王振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依法刑事拘留。经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6月27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逮捕。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振驾驶车辆在道路中心两次漂移,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现场
被告人王振:我自愿认罪。
审判员:自愿认罪所带来的法律后果 ,本院可能会对你做出有罪判决。你当庭所做的供述会成为本案定案的依据,自愿认罪的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你是否听清 ?
王振表示听清。
审判员:辩护人对指控你当事人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 ?
辩护人李治对王振的犯罪罪名存在质疑,认为不能成立。
公诉人与王振问答:
这次实施汽车漂移前,你们做了什么?
在人民路唱歌喝酒吗?没有。(王振)吸毒吗?没有(王振)这次漂移你的目的和动机是什么?是什么样的心理?是出于一时兴起吧。(王振)
纳里???
我说大哥你也太任性了吧,
你以为马路是你家开的,想漂就漂!
众所周知,漂移是一种驾驶技巧,又称“甩尾”。主要用在表演或者赛车活动中。在日常生活中,一般驾驶员是不会使用漂移的。
在庭审中,王振表示,之前他都是在赛车场里进行漂移,6月11号晚上是他第一次在社会道路上进行漂移。
公诉人问话:这个动作或者运动是否有危险性?
王振:目前我没有了解到,漂移出过事故的。
庭审中,王振的辩护人也当庭出示了三份证据,他认为,王振有高超的驾驶技术,其漂移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因此为被告做无罪辩护。
辩护人表示一个证件、一个获奖证书、一个奖杯该组证据要证明的就是被告人王振有高超的驾驶技术,在其驾驶过程中,足以防止危险发生。
针对辩护人提交法庭的证据,公诉人对证据内容没有异议,但对辩护人关于这组证据所证明的目的不予赞同。
公诉人认为不论王振对驾驶技术有多么高超,从事这么一个极限运动,应该在一个有安全保障措施的专业运动场所内,南京路与河滨路交叉路口以及国贸附近十字路口是城市道路的路口,在这个地方实施漂移必然会危害到公共安全。
那么被告人王振,
为何会选择在城市道路上进行漂移呢?
被告人王振说河滨路最西侧不是一个主要的通道,那边没有交通信号灯,那个时间段也没有看到有车辆经过。
按照被告人王振的说法,6月11号晚上,他是特意找了一个偏僻的路口实施漂移。那么仅仅两天之后的6月13号,他为何又选择了阜阳是最为繁华的国贸路口进行漂移呢?
被告人王振说由于一时的兴起,当时注意到了各个路口是红灯的情况下 ,没有行人和车辆进入的情况下,才实施的漂移。
庭审中,王振表示,他自己主观上没有故意影响他人安全,也没有听说过漂移会犯法,并且在漂移过程中,主动避让了马路中间的电动车, 因此希望能得到社会各界的谅解。
王振的母亲陈永珍表示,自己接受不了,毕竟儿子没造成社会危害性 。作为母亲,二人生活时间短。儿子只是觉得好玩,就是好奇。
公诉人: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被告人王振藐视法律。 至公共秩序以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恣意妄为,不仅仅影响了这两处的交通秩序,更可怕的是,其行为极易发生事故。 而且一旦发生事故,必然是家破人亡 ,严重扰乱城市人的稳定生活。
王振大街上玩漂移的视频,被传上网之后,阜阳“漂移哥”就在网络引发了热议。大家也对他这样的行为看法不一。
听审学生: 我觉得这个人主观上恶性不大,他就是为了单纯炫耀他的车技 。他很早就辍学了,知识水平也不高,他自己说法律也没有这个规定说明他对这种行为的认识程度不够深。
阜阳师范学院 法学院 副教授 李民:这里有一个间接故意 ,我就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只是说没有发生这个结果而已, 但行为本身还是存在危险性的。
公诉人表示,鉴于被告人王振出于逞强、炫技的心理,驾驶车辆在道路中心两次漂移,明知其行为可能发生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是一种间接故意。
针对公诉人的指控,辩护人认为,车辆漂移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危险方法”。他认为本案中,第一个问题,实施车辆漂移行为不是我国法律明确禁止的,所以说任何有争议的法律行为,其前提是不危害公共安全,第二个问题在安徽省范围内,行为人实施漂移,作为刑事案处理,王振是第一例。
公诉人:漂移其实是使车辆出于失控与不失控边缘的这样一种驾驶状态,就算是漂移高手,也会有严重失控。可以说是一种类似于蹦极的极限运动,这种运动对车手是有挑战性的,那么如果把这种极限运动放到马路中间去进行,那就是国家法律法规所严禁的。因为什么呢,因为必然危害到公共安全。
公诉机关认为,骑车漂移的运动场地要求安全系数极高,而被告人王振两次漂移的地点都属于阜阳市的城市道路,其在漂移过程中,险些碰到路边行人,导致周围群众恐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被告人不依法惩处,无法体现法律的尊严,不足以起到警示作用,难以维护良好的公共秩序。但辩护人对此有不同意见。
辩护人李治说,王振的行为单纯从法律上来讲,他不符合犯罪的构成条件,缺乏犯罪的构成条件。不考虑其他因素,单纯从从法律规定来讲,他构不成犯罪,达不到刑事犯罪的程度。
被告人 王振表示,自己对这次过失行为表示很后悔,对公诉人宣读的这些,也没有任何意见,且愿意接受处罚。 这段时间每天都在自责,决心从今以后做一个守法的公民,请审判长给予从轻处理。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王振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鉴于被告人王振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在案发后主动联系公安机关并报告位置,应视为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驾车漂移的事实,属自首,依法可对其予以减轻处罚,11月30日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作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王振有期徒刑一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振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
小编有话说
技术好,的确值得骄傲。但是耍酷、炫技必须选对地方,不能影响他人,更不能危害公共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