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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计划生育家庭优待政策实施办法

2018/11/29 11:59:47 评论:0 浏览量:1288

为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建立健全利益导向机制,引导广大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根据《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的意见》(阜政发﹝2013﹞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育前奖励政策

1、对城乡符合生育政策、计划怀孕的夫妇开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二、生育奖扶政策

2、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家庭,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每月20元,半年发放一次,直至子女满16周止。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时,提高5%的退休金;企业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一次性补助。终身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职工,退休时按100%发给退休金或者给予不低于6000元的一次补助。

3、对符合奖扶条件农村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和城乡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的年龄达到50周岁每人每年发放奖励金960元直至与国家奖扶接轨,针对年龄达到60周岁的农村一男户和二女户,每年每人发放奖励金960元,伤残或死亡的发放奖励金1560元;农村一女孩户发放奖励金1200元,伤残或死亡的发放奖励金1800元。对符合特扶条件的城乡一男孩和一女孩伤残的发放4800元;生育独生子女死亡或二女死亡发放5400元。

4、建立老年护理补贴和丧葬服务补贴制度。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年满60周岁的,每人每月发放500元护理补贴,年龄每增加10岁每月增加100元,随特别扶助金一道发放;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死亡的,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丧葬服务补贴。

5、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后子女死亡未再生育或领养子女的扶助对象发放3000元的一次性抚恤金。

6、城市无用工单位居民独生子女领证户到50周岁后享受每人每年960元的奖励扶助金。

7、对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子女满16周岁后,每月发放不少于20元的独生子女家庭扶助金,直至与奖扶制度接轨。

三、节育奖励政策

8、按政策生育二孩后主动落实上环(皮埋)奖励100元,对农村生育二孩后落实绝育或二女孩上环奖励500元;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双女户,一次性奖励4000元,并从次年起发放600元的奖励金,直至与提前奖扶制度接轨。

四、综合奖励政策

9、对符合贫困家庭条件的农民和城市无用工单位居民独生子女领证户、农村双女绝育户子女考取本科学历的分别给予3000元、2000元不等的一次性奖励。

10、对领取独生子光荣证和农村二女户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家庭,在拆迁安置时照顾一人份的安置面积(需按成本价购买)。

11、农民和城市无用工单位居民独生子女户及农村双女绝育家庭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夫妻双方,在享受省、市、区政府原有补贴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再增加不少于30元的补助(直接打入养老保险账户)。特别扶助对象参保,由开发区财政按照最高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并同时享受开发区统一的政府补贴。

12、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纳入“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年满60周岁的计划生育家庭特扶对象全部纳入农村“五保”供养和城镇“三无”老人保障的范围。特别是失能或部分失能的,优先安排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选择居家养老的,优先享受政府购买的居家养老服务。各级养老服务机构要优先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老年人提供全托、日托、临托等多种形式的照料服务。父母双亡的计划生育家庭未成年子女,全部纳入孤儿救助范围。

13、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在不突破我市低保标准的前提下,每人每月增加20元的奖励资金。计划生育家庭申报低保,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其享受的各种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14、农民和城市无用工单位居民独生子女领证户、农村双女绝育户夫妻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承担的参合金由区财政支付(直接打入医保账户),新农合住院报补取消门槛费。经鉴定为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人员,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慢性病治疗范围。

15、建立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政策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开发区代缴全部应由个人承担的参保资金。将符合救助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

16、建立完善再生育扶助制度。对有再生育意愿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人员,免费提供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服务,一次性给予3000元的再生育补助。

17、优先安排医疗服务。医疗机构开通“绿色通道”,建立社区医疗服务巡诊制度,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建立健康档案、提供便利的就医条件。

18、建立联系帮扶制度。建立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信息系统,为实施精准扶助、精细关怀提供依据。将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国家成年监护制度安排,确定联系人,及时沟通情况,了解需求,提供必要的帮助,在重要节假日期间开展探视慰问活动。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疏导和社会融合工作。

19、给予退休关怀。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中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退休时按100%发给退休金或者给予不低于6000元的一次性补助。城市无用工单位居民达到退休年龄时,比照执行。

20、落实住房保障政策时,优先安排符合申请保障性住房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

21、每年在扶贫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支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生产,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自主创业示范户进行扶持。

22、免费为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留守儿童和失独老人提供心理咨询、法律咨询和司法援助。

23、以上奖励标准根据上级通知精神将随时提高,奖励资金全部实行打卡发放。

24、本办法规定的奖励优惠措施,适用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家庭。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优惠政策,是新形势下促进人口计生工作的重要举措。相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实施,规范操作,确保落实到位。

(二)广泛宣传政策。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计划生育优惠政策,使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引导广大育龄群众逐步转变婚育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三)健全责任机制。工作中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将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优惠政策工作纳入经常性工作督查、考核范围。对不按规定落实优惠政策,以及弄虚作假、违规违纪的,要认真查处,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此为准。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开发区计生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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