颍上男子在集体土地上建房销售,结果...
近日,颍上县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与张某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
判决李某返还,张某购房款10万元及相应利息。
2016年,李某在颍上县盛堂乡某村建房销售,且没有办理相应的许可手续。
同年11月11日,李某与张某签订《购房合同》,将李某开发的房屋出售给张某,总房价为16万元。
合同签订后,张某向李某支付购房款10万元。后来,李某又将这处房屋出售给他人,双方发生纠纷,张某起诉至颍上县人民法院,要求李某返还购房款10万元及其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建造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原则采取禁止的态度。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李某在没有取得该块土地合法使用权的情况下用于非农业建设,其与张某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属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农村集体土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因此,李某与张某签订的《购房合同》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
近日,颍上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李某返还张某购房款10万元,并承担50%的购房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