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来的“不速之客”,白吃白喝蜀黍操碎了心!-阜阳临泉
身披羽毛衣
飞在半空里
嘴巴像钩子
常常抓小鸡
本该是遨游天际展翅高飞的鹰,却一不小心成了派出所的“萌宠”,这两天临泉县公安局谭棚派出所内接待了一位“不速之客”。可让“无所不能”的蜀黍门操碎了心!
详细情况
8月29日下午4时许,群众报警称一只很像鹰的鸟儿,落到自己家厂房里面了,不知道是不是保护动物,自己也不敢轻易处置。随后民警及森林公安一起赶赴谭棚镇王寨行政村一木材加工厂内,看到一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雀鹰站在上面。由于厂房内白天温度较高,长时间呆在里面高温有可能导致雀鹰死亡,因此民警将厂房的门窗全部打开,试图将雀鹰引到外面。但是小鹰一直在屋内房梁上展示其高超的飞行技艺,飞来飞去就是不出去,警察蜀黍追的一身汗。民警只能嘱托厂房负责人准备点水和吃的,等小鹰落下来的时候再及时联系民警,并且一定不能伤害到小鹰。
30日上午10时许,民警接到厂房负责人电话称“小鹰落下来了,你们赶紧来吧!”随后民警赶赴厂房,将小鹰从厂房内带回了派出所。民警将小鹰放入纸箱内,为小鹰降暑,并且弄来水和一点儿肉丝,让小鹰饱餐一顿。吃饱喝足的小雀鹰恢复了精神活力十足!
下午18时,民警将小雀鹰移交给了森林公安处理。
蜀黍提醒:
发现受伤的野生保护动物,千万不能私自捕捉、伤害他们。应该主动联系林业部门或者公安部门前来处理。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