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一医院剖腹产手术准备不及时,胎儿出生时重度缺氧,39天后死亡……
近日,阜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医疗纠纷案件,法院判决医院承担次要责任,过错参与度拟为25%左右,赔偿各项损失共20多万元。
十月怀胎后生产,
孩子却只存活39天
90后准妈妈刘某,家住阜南县某村,去年2月24日,处于孕晚期的她来到阜南某医院进行产前检查。
同年4月5日,刘某在医院门诊胎心监护评分6分,频繁减速,胎心基线172次/分,刘某未住院。
4天后零时,怀孕39周的刘某,出现了临产症状,便入住该医院。医生对她多次进行宫缩、胎心率检测诊断,确认宫缩不规则到弱,胎心率从140次/分下降至70次/分。直至当天19时49分,医院才对刘某进行剖腹产手术。
医院病案记录显示,刘女士分娩女婴一个,重3.5kg,脐带长75cm,隐性脐带脱垂,羊水Ⅲ度污染,新生儿重度窒息。经抢救,新生儿心率从30次/分恢复至心率 115-95 次/分;气管插管后,心率 93-100 次/分,氧饱和度90-98%,医院建议转上级医院治疗。
第二天,新生儿转入阜阳市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重度缺氧,治疗39天以后,孩子治疗无效死亡。
经鉴定,
新生儿因隐性脐带脱垂所致缺氧窒息
刘某以及家人对这个现实不能接受,他们认为医院在接生过程中,没有及时剖腹产,才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去年5月19日,刘某向法院申请对孩子进行尸体解剖,确定死亡原因。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对尸体解剖后,作出鉴定意见为:刘某的女儿符合新生儿缺氧窒息死亡。
几个月后,刘某申请医疗过错鉴定,法院依法委托上海迪安司法鉴定有限公司鉴定,鉴定分析认为:刘某分娩时脐带过长,容易引起脐带打结、脱垂及受压,出现隐性脐带脱垂。
刘某入院前产检时曾有胎心率异常表现,复查后好转。刘某进入产程后,胎心率发生减速,并持续下降,在剖宫产手术中发现存在隐性脐带脱垂。本例发生胎心率减慢,可能系在子宫内脐带受压从而发生胎儿窘迫(缺氧) 所致,即因隐性脐带脱垂所致。
手术准备时间略长,
医院承担25%的赔偿责任
近日,阜南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
法院审理认为,胎儿宫内窘迫是产科较危急的病症,应及时查找原因,尽早解除窘迫,必要时终止妊娠。
根据病史记载,本例胎儿已出现胎心率下降,医院采取了吸氧、左侧卧位、二联等缓解宫内窘迫的手段,但仍然不能奏效,遂决定剖宫产,符合诊疗原则。
但纵观发现,宫内窘迫至胎儿娩出的时间为45-50分钟,此过程略长,若医院改用局麻替代腰麻的麻醉方式,可缩短手术的准备时间,即减少胎儿宫内缺氧时间,可能会缓解胎儿最终的不良结局。
故法院认为,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且与新生儿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此外,鉴定意见为,两者过错参与度拟为25%左右。
同时,隐性脐带脱垂难以在产前以及分娩时觉察,医院在入院时对产妇采用阴道试产并不存在过错。
新生儿窒息死亡的主要原因是脐带过长致隐性脐带脱垂,再者考虑上述疾病临床诊断的困难性,故建议医院承担25%左右的责任。
最终,
法院判决,
医院赔偿刘某各项损失共20万多元。
一审宣判后,
双方均未上诉,
判决书生效,
医院已履行赔偿义务。